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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起徵點調高 銷售貨物業別為 10 萬元銷售勞務業別為 5 萬元
財政部(6/18)日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今(一百一十四)年起調高,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調高至新台幣十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調高至五萬元。
財政部說明,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的營業人,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的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但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就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間點,應按行為時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判斷。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於開始營業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經營實體店面營業人,不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起於網路銷售文具商品,一百一十三年十月至一百一十四年二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六萬元、七萬元、九萬元、八萬元及九萬元,依行為時一百一十三年度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2點規定,銷售貨物的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八萬元,十二月銷售額九萬元已達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民眾誤以為一百一十四年起營業稅起徵點已調高,其每月銷售額均未達調高後起徵點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將遭受處罰。又如果民眾同時經營實體店面,就必須在實體店面對外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的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與營業稅起徵點無關。
此外,營業人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還沒被檢舉或還沒被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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