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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要保書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建立確認招攬明細管理機制 視為已於要保書上簽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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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建立確認招攬明細管理機制 視為已於要保書上簽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日表示,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並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的管理機制者,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金管會發布114年9月3日金管保產字第11404234621號令,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要保書如果已載明業務員的姓名及登錄字號;或辦理住宅火災保險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的續保件,電子式要保書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字號,均已建立業務員確認招攬明細的管理機制的話,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此外,保險業務員所屬公司授權其業務員以帳號、密碼於要保文件簽名者,其要保文件已載明業務員姓名及登錄證字號,並已依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的相關控管措施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者,也視為業務員已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5項規定於要保書上簽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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