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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演唱會變音樂脫口秀 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處藝能公司 50 萬元罰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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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 小時前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演唱會變音樂脫口秀 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處藝能公司 5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5)日表示,公司舉辦活動,於售票網頁刊載「演唱會」及「擔任演唱會應援團隊」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說明,藝能公司在未確定演出型態前,就在售票網站及粉絲專頁刊載「演唱會」及「擔任演唱會應援團隊」。確認演出內容為結合訪談與音樂演出的音樂脫口秀後,仍未於活動演出前,在售票網頁或粉絲專頁說明其演出內容為音樂脫口秀,或辦理退票等有效的更正措施。

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藝能公司舉辦活動,廣告宣稱將於臺北舉辦演唱會,並有擔任演唱會應援團活動。因活動尚難認屬演唱會,因此,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2條的規定,處藝能公司五十萬元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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