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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致無法如期沖退原料稅廠商 外銷品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 1 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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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致無法如期沖退原料稅廠商 外銷品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 1 年

財政部(10/15)日表示,廠商因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其外銷出口,致無法於原料進口放行的翌日起一年六個月內申請沖退稅者,其沖退稅期限准予展延一年。

財政部說明,關稅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除經財政部公告取消退稅的項目及原料可退關稅占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在財政部核定的比率或金額以下者,不予退還外,得於成品出口後依各種外銷品產製正常情況所需數量的原料核退標準退還。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得由廠商提供保證,予以記帳,俟成品出口後沖銷。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規定,關稅法第63條第4項所定特殊情形,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申請沖退稅者為限。

財政部114年10月15日財關字第1141021317號令說明,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屬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所定不可抗力的事由,廠商於該政策評估及實施期間,受其直接或間接影響外銷出口,導致無法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原料稅者,申請期限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展延一年。此外,廠商展延沖退稅期限,仍請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所定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關務署洽辦。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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