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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聯合調降廢紙收購價格 屬聯合行為處 15-2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議日前針對四家資源回收業者聯合調降廢紙收購價格事件作出決議,認定聯合調降廢紙收購價格之行為,已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聯合行為,分別處各該業者新台幣十至二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廢紙為工業用紙主要原料,廢紙回收產業鏈上最源頭的工作者為個體戶或小型資收站,其等將廢紙售予資源回收廠,資源回收廠再將廢紙賣給工紙業者。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有資源回收業者獲知紙廠調降廢紙收購價訊息後,為避利潤減少,與其他三家業者透過詢問及回報競爭對手廢紙收購價、在通訊軟體交換廢紙價格等訊息,於同年八月形成調降廢紙收購價每公斤零點五元之合意,並將調降幅度及調降日期等訊息告知客戶,已限縮個體戶及小型資收站選擇交易對象之機會,影響廢紙回收市場之供需功能。
資源回收業者間透過書面、聚會或社群網路互通訊息,交換敏感價格資訊或共同決定價格、數量等行為,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所禁止之聯合行為,應按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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