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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上限為 1 千萬元 經濟部預告修正土石採取法
經濟部昨(三十)日預告修正「土石採取法第36條」,提高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針對意圖營利的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違法行為導致災害、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科罰金新臺幣一億元。
經濟部說明,鑒於近來違法採取土石案件,現行土石採取法第36條罰鍰金額明顯不足以嚇阻違法行為且未能立即裁處沒入行為人使用的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導致無法有效防止其續行採取土石的行為。為強化國土資源保育及維護環境安全,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加重處罰,草案第36條第1項,強化行政罰,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上限提高兩倍至一千萬元,並在裁處當下可沒入違法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
經濟部指出,針對意圖營利的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草案第36條第3項規定,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違法行為導致災害、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者,將依情節加重刑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科罰金一億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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