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2-26
- 最後登錄
- 2025-12-23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884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7023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期間 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銓敘部(11/13)日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銓敘部說明,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的社會發展趨勢,營造友善職場,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將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規定增列為各機關不得拒絕的情事,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的規定。
銓敘部指出,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均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幼兒,且各家庭依實際情況及需求選擇的育兒方式不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放寬育孫事由得一次申請最長至孫子女滿三足歲止,不受同條第1項有關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的限制。
銓敘部指出,現今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趨勢顯著,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以及公務人員侍奉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需求逐漸增加,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第4項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的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以兼顧留職停薪人員與其他現職人員家庭價值的實踐。
來源:法源法律網 |
-
總評分: 威望 + 1
查看全部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