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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填補詐欺犯罪被害人財損 和解金給付完始能減刑
行政院(11/13)日表示,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對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行為人因詐欺犯罪而獲取之所得,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且為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並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金融防詐措施,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
金管會指出,為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機制,草案第7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提供疑似被害人身分資料,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進行關懷、勸導或通知警察到場。且為儘速確認帳戶或交易有無異常,草案第8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得跨業照會。又為提升早期預警與及時攔阻效果,草案第8條第4項規定,財金公司及聯徵中心得建立平台,協助跨機構合作,以科技分析辨識涉詐帳戶。同時,為及時阻斷不法資金於虛實之間流竄,草案第10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跨業聯防通報機制。
法務部說明,草案第43條規定,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新臺幣五百萬元下修為一百萬元,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一億元者之法定刑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草案第44條第2項規定,使詐欺犯罪均適用獨任審判,加速審判機關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預防功能,貫徹嚴懲詐欺犯罪目標。為加速填補被害人財損,鼓勵行為人自首、自白,草案第46條、第47條規定,行為人在自首、自白後六個月內,須支付與被害人調(和)解全部金額者,法院方得斟酌裁量是否減輕或免除刑責。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對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草案第50條第2項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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