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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有前科可以開計程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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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6 00:10:47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在一般人的印象裡 有前科是不能開計程車 但好像不是這樣 我一個朋友
確定是有前科 但開計程車已開了很久 這種事是不是很多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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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天使(二級)

多變的人生,不變的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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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1-9-18 19:14:02 |只看該作者
有前科可以開  

只限定曾犯過或在營業期間犯下殺人強盜等重罪  且經判決確定  才不能擔任營業小客車的駕駛人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37 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


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


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


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


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


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依前二項吊銷之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由主管機關通知繳銷


,不繳送者,逕行註銷。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


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執業前講習測驗、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轉載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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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1-9-18 17:50:34 |只看該作者
做錯回改 很不錯阿
總比繼續做那些不是人做的事情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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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1-9-16 18:13:18 |只看該作者
應該是要看麼前科吧
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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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1-9-16 12:18:36 |只看該作者
更生人真的辛苦,出來後難怪很多人會受不了又犯罪!!
但老實說,要我能選司機的話,我也會想選個沒前科的!
但不給他們機會,他們怎麼生活

點評

pig1681  同意BMW FANS大大的說法,司機臉上也不會註明有無前科  發表於 2011-9-17 02:17:18
bmw_fans  問題是根本不知道這台車司機有沒有前科呀!所以通通都會搭上去  發表於 2011-9-16 12: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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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1-9-16 09:32:14 |只看該作者
下列情形才不行登記執業計程車:


(一)曾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搶奪罪、強盜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妨害舟車航空機安全罪(刑法184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185條)、妨害性自主罪(刑法221條至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
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 (不包括違反舊票據法者) 經判決確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3.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四)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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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6 09:19:48 |只看該作者
好像要看前科是什麼欸~
不然其實應該可以開吧~
應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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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6 09:05:24 |只看該作者
傷害人的方式有很多種~
真心改過的人也應該有工作的機會
主管機關應該會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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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1-9-16 08:01:04 |只看該作者
我記得好像是 犯過重犯案

例如 殺人 強姦 強盜等等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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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6 05:25:42 |只看該作者
不管有啥前科,只要有職業駕照都能開,只差在營業登記,好像是有重罪前科的,才不能考營登!如果真有心要犯罪,到車行租計程車,還不是照樣開,車行才不會管它有啥前科,車能租出去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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