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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史] 教會的禮儀與法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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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18 00:23: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教會的禮儀與法律

十二世紀的時候,信友們渴望瞻仰祝聖過的面餅,因此在彌撒中,先有舉揚聖體的禮節,然後又有了舉揚聖血的禮節。13世紀時,所訂定的“耶穌聖體節”使得對聖體的敬禮更顯得重要。教宗吳爾班四世在1262年頒定“聖體瞻禮”於整個教會,並且命令著名神學家聖多瑪斯等人撰寫敬禮耶穌聖體的祈禱文。1279年以後,聖體遊行的禮節也逐漸從科隆教區傳揚開來了。

正如同諸聖瞻禮,是克呂尼在聖教會年曆上留下來永垂不朽的紀念。耶穌聖體瞻禮,則是13世紀“士林神學”的里程碑。“士林學派”一面直接提倡教會信仰的各種敬禮;一面給了他們發展的可能性。通常,在信德的範疇內,對一端奧跡或是對一位聖人的特別崇敬,這就是所謂的敬禮的起源。因此,我們的教會並沒有天主的敬禮,而是有“天主聖三奧跡的敬禮”,不說耶穌的敬禮,而有耶穌聖名的敬禮、耶穌聖嬰的敬禮、耶穌苦難的敬禮、耶穌聖心敬禮、耶穌君王敬禮。借著各種敬禮的發揚,教會祈禱也就增加了深度和活力,信友們大都能在敬禮的祈禱文中,學習到了信仰的深度含意,教會也一向推行這些敬禮而且不遺餘力,不僅鼓勵信友們,個人從事敬禮,也規定在共同的禮儀年曆上。如果把這些敬禮從教會禮儀年曆中除掉,不疑的就是否定了教會整個的過去,企圖把教會的禮儀導回到原始的境況。我們知道,無論如何,敬禮的滋長必須得有健全而正確的神學基礎才行。“士林學派”以分析演繹的方法和精湛的定義,開拓了寬廣博大的敬禮園地,同時也孕育了不少偉大的生活在祈禱中。聖方濟特別敬愛耶穌的童年,歌頌朝拜躺在馬槽裡聖嬰。這種傳統,經過聖方濟和他的會士們的宣導,如今已經傳遍世界各地。在這同一個時期,也開始了對聖家、對聖若瑟的敬禮,到14、15世紀已經逐漸盛行。默想耶穌的苦難、拜苦路等神工,也由方濟會會士傳佈開來。對耶穌苦難的敬禮,可以說是中古時代,注重靈修的會士們和信友們最看重珍惜的敬禮。13世紀末葉,對耶穌聖心的敬禮,是從對“耶穌五傷”的敬禮而來。聖母忠僕會發起了對痛苦聖母的敬禮,這許多的敬禮也導致了藝術創造的興趣,各種藝術創作品,像雕塑、繪畫等,都表達了對各種敬禮的虔敬與熱誠。

接下來,就和各位談談教會法律編纂的情形,不過在談教會法律之前,我們先談談羅馬法律復興的經過。由於政局的變幻無常,拜占庭政府遠處君士坦丁堡,對拉丁西方已經是鞭長莫及,失去有效的控制力。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在整個帝國公佈了,但是,它的效力僅僅止於東方而已。日爾曼蠻族入據西羅馬後,一則他們有自己傳統的習慣法,再則他們所接觸到的羅馬法,仍是更早已盛行於民間的《狄奧多西法典》。因此,查士丁尼法典只好退隱到修道院的圖書館裡邊兒了,直到第十一世紀才重新被發現,這才開始了對羅馬法的研究工作,而各個新設的大學均成立了法學院。

十二世紀時,西歐出現了幾位卓越的帝王,像英格蘭的亨利二世、日爾曼的腓特列一世、法國的菲力普二世都努力於鞏固自己的王權,建立強有力的政府。在這過程中,他們都遭到了封建貴族和教會勢力的反對,尤其是來自教會的反對最為激烈。為了替自己的立場辯護,並且排除反對的力量,他們不但利用新興都市中,中產階級的經濟力量,謀求政治和軍事上的獨立,不再依靠貴族和教會的支持,而且在歷史上尋求國王權力的根據,而最好的歷史根據就是羅馬帝國。在日爾曼皇帝腓特烈一世看來,他就是羅馬皇帝的繼承人,羅馬法之受人重視,也就成為了必然的趨勢。1159年,腓特烈大帝遠征義大利時,召集了各個大學的法律學教授,命令他們根據羅馬法草定《王權至上》的宣言,於是根據這個宣言,腓特烈就是羅馬帝國的繼承人,因而他也該擁有羅馬皇帝所享有的一切權力。這份宣言,可以說是中古王權發展史上,第一個重要文獻。日爾曼皇帝如此,其他的國王亦複如此,羅馬法裡面的最高政治權力,雖然屬於皇帝,不過,這在12、13世紀還不過是理論而已。腓特烈的企圖就在於,想使這個理想能夠實現,而實際上,這時候的日爾曼皇帝的力量還遠不如英法兩國的國王,這些國家的國王,也都不遺餘力的提倡羅馬法,但是,目的並不在支援神聖羅馬帝國,而是在鞏固自己的政治權力。他們認為,在羅馬帝國崩潰之後呢,起而代之的應該,是該地區的新興的國家;過去屬於帝國皇帝的權力,也已該分散于各地區的國王,他們之所以大力的支援、鼓勵研究羅馬法的動機就在於在此。

和羅馬法的研究同時發展的,就是對教會法的研究,而實際上呢,這兩種法律的研究是相關的,民法的專家,也大多是教律博士,研究教會法也是如同是研究羅馬法一樣,也是當時走上仕途的捷徑。原來在教會的行政機構,無論是羅馬教廷或是地方主教的教區,都需要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同時也因為當時王權伸張,政府和教會之間,經常發生衝突,需要靠教律博士們從中給協調周旋。12、13世紀時候的教宗和主教,大多數都是出身於受過法學訓練的神職人員。教會法研究的初步工作,不在法律上史料的發掘,而是在能有一部,有條有理的法典的編修。我們的聖教會,在創立之初,就有自己特有法律,但是真正教會法典的編修卻是12世紀以後的事。在這之前雖然也曾有過幾次編修的嘗試,但是,成績都不理想。在第六世紀時,代奧西烏斯曾經將與教會相關的法律彙集成冊。第八世紀末,查理曼大帝也曾經下令編修教會法律。此外各地區、各教區為了自己實際的需要,也作了教會法律編輯的工作,提供給當地的教會法庭的需要。這些出自各地方的法典,大多數取材自,大公會議和地區主教會議,或當地教區的會議的議決、教宗的敕令、教父的言論、聖經上相關的條文等。因為各個地區的需要不盡相同,編輯的觀點也隨著有差異,所以,這一類法典,只應用於相關的地方教會,而不完全適用於整個教會。不過也有一些例外的事,比方在第十一世紀的初期,伏姆斯教區的主教布查特所編的法典,曾經風行於日爾曼、法蘭西、北義大利等地。布查特的法典所採取的立場的,教區的行政應該由該教區的主教全權負責,除了關係到整個教會整體的之外,羅馬教廷不應該干涉地方教會,這種地方自治的精神,正是當時教會內相當普遍的現象,所以很受到各地方教會的歡迎。到了十一世紀的中葉,教會內部發生了一個全面革新運動,我們在教會歷史上稱之為“額我略改革”。革新的根本目的,是要重建羅馬教宗的領導地位。

在十一世紀的中葉,教會內部發生了一個全面性的革新運動,因為是教宗額我略七世在位時候,我們也稱它為“額我略改革”。主要的目的,是要重建羅馬教宗的領導地位,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協助這項革新運動的學者們,就不得不從歷史上找根據,往前追溯,大概是在教宗利奧九世在位時,曾經有人搜集了有關教宗權力的文獻、教宗額我略一世的言論等資料,編纂成書。很顯而易見的,這並不是一本法典,不過卻為後來編纂教會法典的工作奠下了基礎。同時在羅馬和附近的地區,也出現了多種有關教會法律方面的資料,它們雖然都是地方性的,但是都一致的強調了羅馬教宗的領導權,而當教廷的駐外使節把這些所謂的法典,帶到了他們的駐在地時,羅馬法的精神也就隨著他們擴展到這些地區,這就對日後正式的教會法典的傳播留下了很大的影響。同時在法蘭西也有類似法典的編纂,它們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他們都承認羅馬教宗的領導地位,其中最為有名的是沙托耳的主教伊渥所編集的,經過一再的修定,可以說是在十二世紀的前五十年,在阿爾卑斯山以北的地區,這本書是所有教會法律書中流行最廣的一本。有一本名叫《教會法律異同對照》的書,由波隆那大學的法律教授格雷先在1142年所編輯的,我們說它是正式的教會法典出現以前,最享有盛名的一本教會法方面的專書,或者也直接就稱它是《格雷先法典》。《格雷先》不僅把過去教會法律分門別類,做了有系統的編輯,而且,還比較了彼此之間相異相同的地方,同時,還加了他個人的注解和說明,稱它是《格氏言論》,可以說是首創近代教會法學的開始。1148年,格雷先的《格氏言論》問世以後,不僅成為各個大學教會法的標準讀本,而且還成為教會法庭的必要參考書。既使是這樣,格雷先的法典,仍然只是私人的著作,不是教會的正式法典。要到教宗依諾森三世的時候,才正式組織委員會,負責審查格雷先的著作,可惜修訂版反而不如格氏的原書。到了1230年,教宗額我略九世又任命道明會會士雷蒙•本那福特從事教會法典的編纂,四年以後才告完成,這才是教會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法典,定名為《額我略九世法典》。教宗鮑尼法斯八世增加了新頒的法條。1317年,教宗若望二十二世把前任教宗格來孟五世的時候所編輯的教會法典公佈於世,題名為《格來孟法典》。我們在習慣上,就把《額我略九世法典》、鮑尼法斯加上的新法典,以及《格來孟法典》合在一齊,稱之為《教會法大全》。這本《教會法大全》一用就是六百年,一直通行到1917年。

羅馬法和教會法的推廣,也就影響到政治思想的發展,實際上兩者之間互為因果。前面,我曾說過王權的興起遭遇到雙重保守勢力的反對,一個是封建分治的貴族,一個就是中央集權的教會。尤其是從教會方面來的阻力最大,因此,衝突也就最激烈。政教衝突的個別動機,固然因時因地而有不同,但是其最終原因,不外乎是王權和教權相互競爭,爭取基督教社會的統治權。從額我略七世到鮑尼法斯八世,幾乎在這250年當中,教會和帝王之間衝突不斷,問題總是在爭“教權、王權誰高誰低?”在爭執衝突的過程中,雙方都延攬了各方著名學者來支持自己的立場。參加論戰的有神學家、哲學家、文學家、歷史學家,而聲勢最大的該是法律學家。他們一面從哲學觀點,提出最合乎理性的社會組織和秩序;另一方面,又從歷史中尋求政教關係的根據,於是造成了羅馬法和教會法的研究風氣。在支持“王權至上”方面,最著名的是但丁的《君主論》。但丁駁斥了,屬於教宗派所列舉的種種理由,然後說明,在基督教世界裡,皇帝所應該扮演的角色。但丁所憧憬的,是一個賢明的君王,天下太平,在賢君的統治下,教會去發輝她天賦的影響力,但丁更否認了,所謂的《君士坦丁的贈賜》這份檔的歷史價值,而這份檔一直是,主張“教權至上”的教宗派所依憑的歷史根據。但丁認為,君士坦丁大帝不可能親自放棄自己的權力來毀壞帝國的一統。後來在十五世紀中葉的時候,人文學家勞倫佐•法拉更從語言學的研究中,證明了這份文件並非真品,而是出於偽造,引發了一揚激烈的筆墨官司。更激烈、更極端的作品,要算是1324年,馬西裡奧在他所編撰的《和平干城》這本書所表達的觀點了。他不僅否認了教會的獨立性,以及教宗至高無上的領導權,而且還認為教會應該是政府控制下的一個部門,就如拜占庭的教會。他也主張,在教會內最高權力不在教宗,而在教友。馬西裡奧是一位主張大公會議運動的人,至於支持“教權至上”的有馬內•高特,他在1080至85年間所寫的《致蓋培哈特書》、《托利烏豐》在1320年所寫的《論教宗的權力》。而以行動來推行教宗極權的,應是教宗鮑尼法斯八世和若望二十二世。還有一派是折衷的中間路線,他們認為,政教雙方各有自己不同的範疇,應該是互相合作的,其中著名的學者是索爾斯堡的若望,他著有《政治入門》一書。還有一位,就是聖多瑪斯•亞奎那,他在《君主之統治》這本書中,闡述了他的看法。他們雖然都承認教宗的權力,但是也承認國王也有他天賦不可侵犯的權利。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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