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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憂心後母虐兒 母打113被告妨害名譽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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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4 10:02: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憂心後母虐兒 母打113被告妨害名譽

  擔心孩子被後母虐待,母親打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暴,竟被對方控告妨害名譽,苗栗縣竹南鎮發生這樣的罕見案例,檢察官調查後裁定,報案人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40歲李姓女子離婚後,就讀國小的2名子女監護權歸再婚前夫所有,她因兒女哭訴遭王姓後母禁足、責打,心疼不已,憂心孩子受虐,打113專線通報,未料被王女控告涉嫌妨害名譽。
  檢警調查,99年10月及去年2、3月,李女打113質疑王女疑似虐待她和前夫所生的2名子女,社工調查後並未發現虐童事證,王女認為李女所言不實,害她背負「壞後母」惡名,造成聲譽受損,怒控李女涉嫌誹謗。
  檢警調查,王女確實曾因李女的女兒尿床而責打過,也曾因管教問題禁止李女的兒子出門,才會讓李女擔心王女不當管教、苦了孩子。

法律教室: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屬實害犯,保護個人法益,因此該罪之的成立需要有具體被侵害者,簡單而言,最基本要有:
1. 行為人
2. 行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 行為客體(被害人)
4. 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在公開場合下為之屬之)
5. 該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6. 涉及公益而行為人不能證明其所述之事為真實。

本案中李女通報的內容並沒有散布於公眾,且李女是根據子女哭訴才向113婦幼保護專線通報家暴,並沒有誹謗故意,在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中有所欠缺,故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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