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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臥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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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交通判決..你不可不注意的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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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31 13:34:00 |只看該作者
之前不是有一個老太太帶孫女過馬路被撞還被開紅單
看來是交警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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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09-3-31 16:35:01 |只看該作者
個人從頭看到最後,覺得太不可思議了
個人認為只有5樓bhgk2000大大的答覆是較合理的。

在學理上,上述三個問題均是涉及過失犯之審查問題。在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方面來說,此之不法結果發生,須導因於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在「不可歸責與無法避免」,有「容許之危險」與「信賴原則」兩種理論可加以論證。
所謂「信賴原則」乃由容許之危險理論延伸,依此行為人於實施某種危險行為(駕車)之際,倘可認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採取適當之行為(路人依號誌行走),如此種信賴屬於相當者,即使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促使結果之發生亦不必對其行為之結果(路人死亡)負責。

在實務上,74臺上4219號判例中提到,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駕駛人無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另88臺上1858號判決也有相關資料,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駕車)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突然闖越道路),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路人受傷或死亡)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規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


因此,請謹慎,希望勿再以似是而非的觀念混淆正確之法律觀點。
想念是種罪,但卻甘心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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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31 16:37:11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0323 於 2009-3-31 13:34 發表
之前不是有一個老太太帶孫女過馬路被撞還被開紅單
看來是交警錯了


其實交警完全沒有錯!

而且還做得很正確喔!
想念是種罪,但卻甘心受罪

智天使(八級)

用音樂喇勒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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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09-3-31 16:44:57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臥蠶 於 2008-11-13 13:26 發表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
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
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等公車轉彎,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看到這兩段不知道為什麼我的反應居然是...

笑...=.="

不過這也的確是這樣...

只能說台灣貨車司機行前教育都做很好...

謝謝臥蠶老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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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09-4-1 15:38:55 |只看該作者
台灣真的是法治國家嗎??
不問誰對誰錯   開車永遠都是錯??
行人白目   不守法  想尋死??
我門倒楣剛好遇到??
還要幫他打理後事   
現在經濟不景氣
有這種想法的人恐怕會越來越多
那我門起不是很可憐??發生了  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哀.....恐怖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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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2009-4-4 09:40:39 |只看該作者
在國內不管開車或走路不怕死或敢大聲的人最大,完全不管是非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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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2009-4-4 15:14:55 |只看該作者
台灣的行人真是太大了  以後我還是慢慢龜好了  穩輸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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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2009-4-5 18:53:19 |只看該作者
真可怕原來開車的人不管是否是真的無辜者都要負5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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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09-4-7 00:07:09 |只看該作者
唉...開車發生擦撞意外的時候...假如對方是行人還是騎機車腳踏車的..真搞不懂耶..每次看熱鬧的都說開車的人的錯明明是對方的問題..就因為對方有受傷而開車子的沒受傷就代表開車子的人有錯還不是社會道義上需要去關心看一下受傷的那一方...說真的還真不想去理會受傷的那一方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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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2009-4-8 02:06:03 |只看該作者
台灣的法律真的有問題
難怪都會被人罵番仔
就是因為不懂真正的法
道德觀也沒有法
自己不注意又犯錯
還一直認為是別人的錯
老實說真是討厭
所謂的人情、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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