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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6-3 20:47 編輯
智障被誘導認罪的筆錄有效嗎?法律事實探討!
弟弟是智能障礙者
昨(20)日早上因在路邊鬼鬼祟祟
被誤會要偷車當場被捕!
在派出所被銬手銬腳鐐
看了好心疼!
他又不是殺人放火搶劫
怎麼會受到這樣的待遇
弟弟要打電話給媽媽
結果被警察打!
可以告警察嗎?
依法智能障礙警察不是有義務通知家人嗎??
下午移送分局
晚上移送法院
檢察官命令我1萬元交保!
檢察官說他已經認罪了!
罪名是 竊盜未遂
弟弟沒做的事為什麼要認罪!?
一定是警察逼他認罪的!
該怎麼辦
一定要討回公道
…………………………………………………………….
前言:
看完以上求助案件後,在尚未討論正題前,我先說個小故事。
某位大學教授在課堂授課之際,就對台下學生們說:「在美國富人家庭,經濟條件非常的闊綽,更是任意揮霍,尤其是在沐浴時,用牛奶泡澡來保養皮膚…!?」
當台下學生聞聽後,便質問教授云:「老師,請問您怎麼知道啊?」
老師當場為之語塞,亦不知該如何應答學生質問!
好的,現在我們回歸主題,請問這老師所提出這一番見聞,這老師身分是1.在場人2.關係人3.目擊證人4.或以上皆非。
而這位老師所云之見聞,1.是供述證據2.傳聞證據3. 或以上皆非。
次據,上揭這位胞兄所云求助案例,我們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做一番淺釋,以增廣個人對法律之認識。
弟弟是智能障礙者
昨(20)日早上因在路邊鬼鬼祟祟
被誤會要偷車當場被捕!
依據刑訴法規定,採無罪推定原則,而其胞弟乃竊盜行為被逮捕(請參考註一),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請參考註二)。
所以這位案主,符合刑訴法第88條所稱現行犯之該當性。
他又不是殺人放火搶劫
怎麼會受到這樣的待遇
弟弟要打電話給媽媽
結果被警察打!
可以告警察嗎?
依法智能障礙警察不是有義務通知家人嗎??
下午移送分局
晚上移送法院
現行犯經司法警察逮捕後,司法警察依法偵辦訊問(製作詢問筆錄),檢察官、法官(製作訊問筆錄)。司法警察對嫌疑人偵辦製作詢問筆錄期間,應注意必須錄音、錄影存證(錄音,錄影不得無故中斷)、並詢問嫌疑人是否要請辯護律師或親友到場(可拒絕)、及是否願意接受夜間偵訊、及宣讀嫌疑人之權利後,才能開始復續製作詢問筆錄。
司法警察在偵訊嫌疑人,自逮捕後及至移送地檢署不得逾越24小時,否則就是違法(妨害自由),在目前實務上,司法警察對嫌疑人偵查使用時間16小時,就必須要移送地檢署,而地檢署檢察官使用時間為8小時,而以上時數計算,必須扣除夜間不得偵訊時間。
另上段內文提到案主有被警察不當偵訊之情事,是否有違反其個人意願以暴力脅迫方式不當取供?依刑訴法第98條、156條(可行使緘默權)著有明文,詳參(註三)。
案主胞兄如何獲悉,司法警察有違法偵訊不當取供,是否有事實證據足資證明不當取供之情事?如診斷證明書,磁軌記錄等,或只是傳聞證據。
次據,案主胞兄一再言稱其胞弟是無辜的,其案情隱藏冤抑亟待釐明,
故以其胞兄所云,唯有提出實證來證明,司法警察對其胞弟所為已違反程序正義(毒樹理論),那也應該委任律師為其胞弟辯護,但是證明之方法,就是在案發現場,是否,有其他目擊者親眼目睹全般事實,與其胞弟無涉。
兄弟同為血脈親情,故極力為其胞弟辯護其情可憫,但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放諸四海皆準,應詳為舉證說明,提出有利事證符合證據能力,方能為檢察官採信,否則情緒發抒對於案情並無助益。
【註一】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二】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註三】
第98條(訊問之態度)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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