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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一百年前,有一個信徒名叫哈利配基,他蒙主恩典,開啟他的眼睛,看見他雖然沒有甚麼特別的恩賜,不會一開口傳福音就帶領許多人得救,但至少能一個一個的帶。他常告訴人:『我得救了,你也要得救。』當他抓牢一個人時,怎麼也不放,就是為那人禱告,向他傳講神的話,直到那人得救纔罷休。結果到他去世為止,共帶了一百多人得救。
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節『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將他們浸入父、子、聖靈的名裏。』
(一)作見證就是將我們所看見、所聽見、所接受、所經歷的救恩去告訴人。
(二)作見證的緊要:有智慧的必能得人,主應許我們作祂活水的江河,湧流生命。
(三)作見證的實行:為人禱告,向人作見證。
文出:水流職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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