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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震忘了關引擎 男女尷尬被罰
文章來源:YAHOO新聞
男女在車內親熱忘了關引擎,被台南市環保局「反怠速」稽查人員逮個正著,被罰一千元;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雖然尷尬,但為了地球盡心力,還是得罰!
這對男女日前凌晨開車到台南市政府西側廣場旁,停車開冷氣在車內親熱,
台南市環保局稽查人員接獲檢舉到場查緝,見狀不知如何處理,打電話請示局長張皇珍,
她主張怠速沒有理由,稽查員只好尷尬敲車窗取締,開出一千元罰單。
事實上,台南市從今年元旦起嚴格執行反怠速稽查,民眾沒關引擎理由千奇百怪,
有臨時下車購物,有在車內開冷氣睡覺,還有等人的,不過這起男女車震事件是最最尷尬的。
稽查人員表示,當天接獲檢舉到場後,確認轎車持續發動,他們拿出稽查工具及攝影機蒐證,
時間持續過了三分鐘後,走到車前要查看車內狀況,卻赫然發現尷尬場景。
經請示局長後,斷然開出罰單。稽查人員在現場等候,只見車體劇烈晃動,
幾分鐘後,車內男女面紅耳赤打開車窗,男子全身酒氣,
女子則低頭不語,男子表示他來自台南縣,不知道台南市有反怠速稽查。
所以在台南市轄區內,不管想在車內做什麼事,反正一定要記得關上引擎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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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臨時停車只要車子不熄火,開雙黃燈,人有坐在車上,就不會被罰錢
現在臨時停車只要車子不熄火,旁邊就會有一個人站在你旁邊按碼表
他邊按,你邊淦(自行查注音~~此音不雅~~)
不管如何~~車震被罰是最衰的吧~~
在正要舒服的時候..........
稽查人:先生,請熄火好嗎~~
某甲:哇哩勒~~熄哪邊火啊~~
:現在有三種火,慾火,車火,怒火,要先熄哪種火~~
稽查人:請先熄車火,因為會罰錢~~
某甲:...................
上述言論是我自己掰的~~看看就好
不過藉由這則新聞大家還是了解一下停車規定
法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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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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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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