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638|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獨立審判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9-20 00:53: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按憲法第80條,法院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法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其實獨立審判的深遠的意義,簡言之要有二個前提的條件,第一是保障法官身份及其地位;第二判決須依法有據。茲將分述兩個要件分述如下:

第一、關於保障法官身份及其地位
  為了使得法官便宜作出任何判決或裁定等行為,可以不用受到政治、經濟等條件的限制及干預,進而影響其判決或裁定等等,以保障司法獨立及人民對社會期待可能性。所以,直接於最高位階的憲法中,特別提及對於法官身份上的保障(憲法第81條)。

第二、關於判決須依法有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71條指出,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則由司法院大法官職掌(參憲法第171至173條),加上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得因認為法律有違憲,而直接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如因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適用之法律有其合理確信,認該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是以,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僅得依憲法第170條所通過之法律作出判決,惟不得直接拒絕適用立法機關所通過之法律。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0-18 13:22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