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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元朝關於茶的法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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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18:14:2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在元朝興於漠北﹐不缺戰馬﹐廢除了茶馬貿易﹐統一實行茶引法。官府在產茶地區設置榷茶轉運使司﹑榷茶提舉司﹑榷茶批驗所和茶由局等機構﹐主管榷茶事宜。凡商人興販茶貨﹐必須繳納引稅﹐于指定山場買茶。買賣零茶發給茶由。商人憑引﹑由運賣。茶過批驗處所不交驗者﹐杖七十﹔賣畢三日內不赴官司繳納引目者﹐杖六十。商人轉用茶引﹑塗改字號﹑增添夾帶斤重﹐引不隨茶﹔茶園磨戶不按引﹑由而夾帶多賣﹔運茶車船主知情夾帶﹐均按私茶治罪。凡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偽造茶引者斬﹐沒收家產﹐付給告發人充賞。官司禁治不嚴﹐致有私茶發生﹐罪及官吏。其茶課稅率﹐初時尚輕﹐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全國征茶課不過1200余錠﹐以后逐年加重﹐至仁宗延佑七年(1320)已達289211錠﹐40多年間﹐茶課增加近3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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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生潛水今終止,一出水面無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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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3 21:07:16 |只看該作者
原來除了人有法律之外.茶原來也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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