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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通姦與相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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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3 01:29: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姦』字,意謂:男女不正當的性關係。而『通姦』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思,與我們所認識的通姦二字意思大致一樣;另一個名詞『相姦』在平常生活中始使用率不高,相對地就會比較少聽到。其二詞的意思謂,指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且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前提條件,而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的意思。「通姦」與「相姦」二詞有使用規定在民法及刑法條文裡,分述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指婚姻關係外之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進行姦淫行為,亦稱為「和姦」異於強姦(最高法院17年第10月13日決議)。由前述知曉「通姦」意指男女雙方意思合意一致,而進行姦淫行為稱之。而「相姦」謂進行通姦性行為時的相對人,在刑法上指的相姦者,是通姦行為的一方的配偶,對其二人之通姦行為提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告訴也。也就是要告通姦罪的話,勢必自己的另ㄧ半也會吃上官司。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相)姦罪,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另外需注意的是,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規定之用詞,可知是通姦行為是對方的配偶提出告訴,自己就是相姦人稱之。

  任意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為性交,以故意為必要,如是過失不屬之。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故可知,通姦者與相姦者之通姦行為,是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任一方的配偶,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妻或夫可提出裁判離婚之訴。

  我國現行刑法至今仍採平等處罰主義,未將通姦除罪化,故對於夫或妻之通姦行為,只要配偶依法提出告訴,「通姦者」與「相姦者」二人均予以處罰為原則,例外則為配偶提出撤銷告訴,但是效力不及於「相姦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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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5 00:41:32 |只看該作者
呵呵,法律條文難得也可以變的那麼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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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6 18:54:17 |只看該作者
文字好多....看得好眼花.....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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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6 19:15:52 |只看該作者
法律條文也是一門很深很深的學問阿
而律師卻可以把法律給玩弄在手掌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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