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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不像美國採陪審制,所以我們的法官在必要情形下還是有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我們採行的交互詰問法庭活動,自然不像美國電影法庭審判情節追求精采、娛樂效果的呈現。關於交互詰問制度的實施,對於被告權益的保護,法院是有周延考慮的。
交互詰問之意義:
亦稱為交叉詢問,就是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言詞或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不實的虛偽陳述時,可以提出質問,讓證人所表達的虛偽陳述言詞,有所破綻而不被採信。因為進行交互詰問,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才稱「交互詰問」。
我國採行交互詰問之原因,敘述如下:
一、法院開庭的目的在於發現事實的真相,也就是藉著開庭來判斷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
二、一般而言,被告有無犯罪,他自己最清楚,如果被告否認犯罪,通常可能會舉出證人來證明他是無辜。
三、反的,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同樣地也可能舉出證人來證明起訴理由的真實。
四、到底誰舉的證人是可信的,使證人到法庭來接受一定程序的詢問就有其必要。這個一定的詢問,就是我們所說的交互詰問,透過交互詰問,被告有無犯罪之真相就會明白呈現,法官就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決。
交互詰問的順序:
一、如果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被告或辯護律師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若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質疑,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生的疑點或是像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
二、證人如果是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之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
三、證人若是法官主動傳喚的,原則上先由法官訊問,問完,被告、辯護律師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法官准他問話。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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