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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神力脅迫簽本票 判債權不存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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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01:58:2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鄒姓婦人自稱是神,逼迫鍾姓婦人到家中幫傭,並以神力脅迫鍾女簽下新台幣790萬元本票,鍾若不從就遭毆、撞牆。鍾婦因恐懼簽下本票後,提告要求債權不存在,今天獲判勝訴。

  法院判決指出,鄒姓婦人自稱「真武宮北極玄天上帝」,又自稱是通靈師父,曾救活很多人,要求鍾姓婦人到家中幫傭,並於民國97年間,要求鍾婦簽下本票,若鍾婦不從,就遭鄒婦與兒女拿雞毛撢子毆打,或被抓去撞牆,甚至恐嚇將以神力讓鍾婦家中男丁死光;鍾婦逼不得已,簽下本票。

  鄒婦事後拿本票向法院強制執行鍾婦的房產,卻發現鍾婦將房地所有權移轉到丈夫名下。鄒認為債權受損,因而提告訴請鍾婦撤銷移轉房地,並主張本票是鍾婦向她借款所簽;鍾婦則反控遭鄒婦逼迫才簽下本票,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院合議庭審理,審酌刑事部分,鄒婦遭以詐欺、恐嚇取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認定鍾婦曾遭鄒婦脅迫所簽,另審酌相關證人證詞,認定雙方沒有借貸關係,改判鍾婦勝訴,簽下的790萬元本票債權都不存在。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鄒婦上訴,全案定讞。


法律教室:

一、 何謂本票

本票者,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舉例而言,甲向乙借款,甲簽發一張本票作為清償;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甲簽發本票作為支付貨款用……,其功能與支票相似。

為何說本票效力快?
因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債權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遭到拒絕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憑本票向票載之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待債權人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獲得清償。本票裁定都是書面審核未開庭辯論,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可以迅速保障自身權益,因此很普遍被民眾使用。

二、本票裁定如係偽造、變造,如何救濟?
執票人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此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票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本票債權確認之訴。

三、持發票人係偽造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有何法律責任?
發票人係偽造之本票,在性質上屬偽造之有價證券。若執票人明知為偽造之有價証券〈本票〉,卻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即屬行使該偽造有價證券〈本票〉之行為,應違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得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另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屬非訟事件,法官僅據執票人之聲請為形式上審查無訛,即將本票內容登載於裁定書上准予強制執行,無須為實質上之審查,以判斷本票內容之真偽,故以偽造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之發票人,應另成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四、 若遭人脅迫簽本票,應否負責?
發票人若是受到外力強制,喪失意思決定自由而簽發本票,即遭人脅迫而簽發本票,此際,發票人得依民法第92條所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之規定,撤銷發票行為,使本票債務歸於無效,而不必承擔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就本案例事實,鄒姓婦人以自己具有神力,恐嚇鍾姓婦人要讓家中男丁死光,又強迫其到家裡幫傭,甚或簽下本票,若不從則對其毆打,此部份恐涉及刑事恐嚇、詐欺、強制等罪。如本案新聞,鍾姓婦人簽下本票的時候係因遭人脅迫非自由意志下所簽發,且雙方根本沒有借貸關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債務人可以於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後10日內向法院抗告,並且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就可以免除該債務。法官據此審酌本案情形,並有刑事判決確認該本票係遭鄒姓婦人脅迫下所簽,認定該債權不存在,終於還了鍾姓婦人一個公道,也讓他免去了這筆龐大的負擔。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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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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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12:07:06 |只看該作者
挖~感謝這篇的講解

特別是法律教室的部分整理的很專業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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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7 18:35:47 |只看該作者
本票這東西已經在一般民間社會普遍的使用
但是註解我還是第一次知道詳細的權力
謝謝大大找這個來告知大家
詳細看一遍起碼對自己以後萬一有本票的問題產生時
可以給予自己一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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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靜 + 3 您的真誠回覆內容精闢,堪為表率,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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