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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全家一起販毒 母管帳兄弟負責出貨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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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8 00:31: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嘉義市警方偵破一起買賣毒品案件,誇張的是,這起販毒案從大陸走私K他命,是由全家人一起販毒,母親處理,而哥哥在大陸負責毒品運送,弟弟則是在台灣處理出貨,毒販把毒品放在電容器瓶內,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卻早就被警方跟監埋伏,這次人贓俱獲,查獲45公斤的K他命,市價約1800萬元。

  這個販毒組織是由鄭姓一家人組成,全家都投入毒品買賣,主嫌在大陸負責毒品運送,媽媽負責帳務管理,弟弟則是負責國內的毒品出貨,母子檔3人夥同另外5名共犯,計畫性的販毒,不僅如此,買賣手法也很嚴謹,連警方都相當驚訝。嘉義縣調查站主任鞠成惠:「一個人就1支手機,1支手機就對一個對口通話。」

  警方表示,鄭姓主嫌為了躲避海關查緝,利用大陸進口的電容器夾帶毒品進口,因為這個電容器屬於廢五金,不容易查緝,而主嫌夥同家人共同販毒,也讓警方直呼很少見,現在全家人依違反毒品罪嫌移送,要為走私販毒付出代價。


法律教室:

一、 常見的毒品種類及分級
第一級毒品: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
第三級毒品:FM2強姦藥丸、K它命

二、 單純吸食毒品的刑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食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才有刑責問題,第三級、第四級是勒戒即可,即: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三、 吸食不是重罪,還有回頭的機會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1條規定,犯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1次為限。

亦即在吸食一、二級毒品行為尚未被檢警單位發覺前,已向指定醫療院所請求治療(若自行治療則不適用),並定期接受治療者,檢察官發覺犯罪後須為不起訴處分。

四、 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與器具者,可處多久的徒刑與罰金?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
(1)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2)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3)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4)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5)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情形,鄭姓一家人包括母親、即一對兄弟黨,陣容雖然不算浩大,但卻以親情為犯罪主打的主軸,想必是以其成員間之忠誠度為考量,所販賣的毒品係K他命,亦即第三級毒品,其刑責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上述處罰的刑責之後,可知道毒品的處罰乃係在保護國民健康安全,所以在對於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的處罰非常重,希望能有效遏阻毒品的傳播。正所謂「好奇殺死一隻貓」,許多人僅因對毒品世界的好奇而去接觸,卻未曾想過毒品可能對身體帶來的傷害,十分令人感嘆。

筆者最近接觸了一位施用毒品的患者,他在懷孕期間竟不顧胎兒及母體的生命安全,連續施用毒品長達半年,整個妊娠期間未曾間斷,直至胎兒出生後成為畸型兒才懊悔不已,在未受到檢察機關發覺犯罪前,致電本事務所求助,詢問有無管道可幫助戒治,法務人員告知其可向相關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除了可戒除毒癮,在法律上亦還有回頭的機會,終於成功地讓這位知錯能改的母親有機會對她的孩子贖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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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8 18:53:43 |只看該作者
這篇很受用 販賣運輸製造罪都很重 也就是說 弄出來的比吸進去的更嚴重
隨便都要給你關個三年甚至無期徒刑
所以奉勸大家 毒品沒你想像中的強效 大多都是依賴心
如果真的毒品很有用跟效果很棒
但有天你所要付出的刑責也是非常之恐怖的   划不來的
遠離毒品 讓你的人生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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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就是福〃別讓慾望主宰你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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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8 20:48:54 |只看該作者
家族企業分工合作創造高利潤.結果不用於正途聰明反被聰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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