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29|回覆: 2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師始亂終棄 學生上網揭發挨告不起訴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11-24 00:33: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前輔仁大學日文系何講師,因該校進修部學生陳同學在PTT八卦版上發表,「利用職務之便把妹、始亂終棄、劈學生,還跟何潤東同姓」等言論,自認名譽受損而告陳同學,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陳所言屬實,予以不起訴,反而痛批提告的何講師,為人師表卻罔顧同居女友,把別的女學生搞大肚子後叫她墮胎,再拋棄她,私德已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PO文挨告的陳同學昨不在家,不過他出庭時曾向檢方表示,當時是在輔大參加暑修及開學後,聽到學生說何姓男老師把妹、跟女學生交往,還始亂終棄,他不認識何老師,也不知道何對誰始亂終棄,他只是想了解師生戀有無道德或法律上責任,是否屬可受公評的問題,才會PO文。

  檢方指出,何講師92年就讀輔大翻譯研究所期間,和女同學交往後同居,98年底,何擔任輔大日文系兼任講師期間,又和進修部英文系女學生秘密交往,多次發生性關係,還讓對方懷孕,何卻質疑不是他的種,男女因而爭執,99年1月何陪女學生到醫院用藥物流產。

  檢方說,何講師的同居女友後來發現他講電話神色詭異,何才坦承和女學生發生關係,何後來和同居女友、女學生相繼分手,女學生向輔大校方揭發此事。

法律教室:

關於學生在電子布告欄BBS站上的言論,可能牽涉的法條有二,其一為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關於前者,有時候工作壓力大,情緒一來,任何侮辱他人的話語就脫口而出,這樣的行為都觸犯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無法證明所言者係非私德問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因為無法證明所言者為真實,則應入罪。關於在校園網路上的言論,有無構成誹謗罪可能性時,從法律面觀察,主要是檢討網路上的言論是否符合此一罪名的構成要件,第一是有無散布於眾的意圖,第二是其程度上能否指摘或傳述足以誹損他人名譽。

此外,誹謗罪之處罰重心在虛構與散佈不實消息,至於個人出於善意所為之評論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並且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構成誹謗罪。所謂的「善意」是指行為人所散佈之事實屬於真實,或者,所散佈之事實無法被證明為真實,但行為人已經盡其查證之義務,不罰。

在本例中,首先要探討的問題是,陳同學在文章中所為的陳述是否屬於真實,或者,對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已善盡查證之義;陳同學所指摘內容雖亦是從他人口中得知,但其非惡意散佈該內容,且其陳述內容經查屬實。此外,陳同學所針對的事項必須是可受公評之事;何老師乃大學講師,其行為舉止因從事教育工作更應謹言慎行,嚴以律己,若自身行為不檢損及師道,又何以教育英才?故其私德應以較嚴格標準看待,其行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在本例中,陳同學並未虛構事實,講師之行為亦屬可受公評事項,故陳同學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智天使(八級)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你一理財,財就離你...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1-11-24 18:43:37 |只看該作者
這叫惡人先告狀,真是太可惡了

Rank: 3Rank: 3

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2011-11-25 02:50:55 |只看該作者
真是"狼師"不要臉到極點~屎窟越喇越臭~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1 15:44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