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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伸援手變鹹豬手 襲胸男被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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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28 00:37: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黃姓男子見一名有視力障礙的女子獨自走在台北街頭,竟假借扶女子過馬路,涉嫌摸女子胸部「吃豆腐」,還開口要求女子口交。台北地檢署今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黃男。

  檢方起訴書指出,40歲的黃男今年6月15日上午8時許,在台北火車站見到被害女子獨自一人行走,便主動搭訕女子,「假好心」地攙扶女子過馬路。

  黃男沿路牽著女子的手,引導女子前往目的地,未料兩人行經館前路時,黃男的手卻開始不安分,摸起女子的手,不斷稱讚「你的手好漂亮」等語。

  起訴書指出,色慾薰心的黃男趁女子難以防備之際,伸鹹豬手拍觸女子胸部2次,同時開口要求女子幫他口交。

  女子被黃男舉止嚇到,旋即請路人幫她打電話向友人求援,黃男卻還尾隨女子,直到友人到場,黃男才隨即離去,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逮捕黃男。

  檢方偵辦期間,黃男供稱有用手牽引女子行走,但否認對女子性騷擾,檢察官依女子供詞、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認定黃男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與性騷擾有些類似規範的應屬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上所稱的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所以性騷擾大多數情況下應能符合猥褻的定義。但是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強制」,而根據法院的見解,強制應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才可構成,在這種定義之下,絕大多數的性騷擾行為不會構成強制,而不會觸犯刑法。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則係以乘人不備足以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皆屬強觸摸罪之一。故強制觸摸罪仍是加強保障婦女人士,針對黃男假借扶視障女子過馬路之便,以拍觸方式偷襲女子,應屬於強制觸摸罪。又因黃男並無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進行,而係趁女子不備之偷襲。故應不屬於於強制猥褻罪,但仍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萬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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