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5-1-14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9281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5105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伊斯蘭教是與人類天性相適應的宗教,並且可以根據教義來處理實際生活,使人們事事不至於太過分與不及。在多妻問題上,也可清楚的看到伊斯蘭教對此所持的中庸態度。出於人道主義和對解決個人及社會方面的種種問題,伊斯蘭教允許穆斯林可以娶多過一個女人為妻。
伊斯蘭教興起之前,許多民族的人民和其他宗教的信徒在婚姻問題上早已實行多妻制。一個男子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和約束,可以娶大量的婦女。古人說三妻四妾,帝王更是有無數的妃嬪。當伊斯蘭教興起後,對多妻制就做了限制,規定了條件。妻子的數目,最大限度是一人同時只能娶四個。至於穆聖(願主賜福他)娶妻多於四人的問題,那是為了穆聖在生時傳教的需要,以及穆聖歸真後伊斯蘭教民的需要,真主對穆聖做出的特殊規定。
公正---允許多妻的先決條件
伊斯蘭教對欲娶多妻的穆斯林提出的條件,是要求他能在衣食,住和同宿,金錢等各方面,公平的對待各妻子。如果做不到公平,那麼教法只准許他娶一個,硬要多娶便是非法。因為真主說:「....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4章3節)穆聖也警告說須對各妻公平,否則審判日將受處罰。要人們警惕,偏愛一位妻子就是對另一位妻子合法權益的侵犯。心理上也應一視同仁,雖然是不容易做到的。真主說:「即使你們貪愛公平,你們也絕不能公平地待遇眾妻;但你們不要完全偏向所愛的,而使被疏遠的,如懸空中....。」(古蘭經4章129節)
允許多妻的哲理
伊斯蘭教是真主用來總結各聖人使命的最後真諦。因此伊斯蘭教給人們帶來的一切法律,法令,典章制度都具有普遍性,永恆性,適用於各地區,各國度和各民族,各時代。伊斯蘭教的立法,不是專門針對文明地區而忽略了游牧地區,也不是專門考慮到寒帶而忘了熱帶,更不是只專注某一特殊時代,而無視其他時代。伊斯蘭教的立法,既考慮個人需要和社會需要,又尊重他們的願望和全體人民的切身利益。
有人渴望生兒育女,子孫繁衍,偏偏妻子無法生育。如果讓丈夫再娶一位能實現其願望的妻子,又能繼續保持原配夫妻的感情和她的權利,對這夫妻來說不是更可貴,更優越嗎?!另外,收養孩子並不能解決問題。伊斯蘭不允許以他人之子為自己的孩子,以免血統紊亂,將會造成遺傳疾病。每個孩子都必須以他親生父親的姓氏去稱呼他,若不曉得他的父親,則應將他視為同教的弟兄。也就是說,可以收養孤兒,但這孩子不能跟收養的父母姓,要保有他本來的姓。真主說:「你們應當以他們的父親的姓氏稱呼他們,在真主看來,這是更公平的。如果你們不知道他們的父親是誰,那末,他們是你們的教胞和親友。....」(古蘭經33章5節)
有的男子性慾旺盛,容易衝動,說不定一個妻子是無法滿足他的。再娶一位合法的妻子絕對比違法的去找情婦更好。或者有的男人因工作和事業在外奔波,甚至在外地長期居留,若是能另外有個家,有個合法的妻子,也絕對比他去做不道德,不負責的行為好。
婦女人數有時會超過男子人數,特別是在戰爭後,喪失大量男人。在男少女多的情況下,若不允許多妻,勢必有大量女子終身未婚,將易導致社會問題。這些未婚女子只有三種選擇:(1)無法享受婚姻生活,可能成為癡情怨女,虛度年華。(2)仍想追求愛情,但淪為婚外情。且無尊嚴,毫無合法權利。(3)允許她們能和一個可保障她的生活,給予合法權利的有婦之夫結婚。毫無疑問,只有最後一種選擇是正確的解決辦法,並可治療社會弊端。消除社會弊端就是伊斯蘭教用來判斷此類問題的依據。真主說:「....在確信的民眾看來,有誰比真主更善於判決呢?」(古蘭經5章50節)
穆斯林認為合法及有條件的多妻,要比當今世上許多以名義上一夫一妻自豪,而背地裡卻做著其它勾當的人們的行為更可取。穆斯林所持的立場是在正常的環境與情況下,一夫一妻是比較好的,也是必須遵守的一項規定;但假使在情況需要時,也可考慮採行多妻制。
來源:伊斯蘭小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