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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留學生國外強盜 我國再判7年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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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6 01:30: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小留學生張姓男子,年輕時在美國洛杉磯犯下持槍強盜案,被美國法院判刑13年入獄,直到去年服刑期滿後,被驅逐遣返。但我國法律有規定,國人在境外犯下3年以上的罪行,回國後仍要接受我國司法制裁。現在,台北地方法院判張姓男子7年半,但他在國外服刑的部分,可以折抵刑期。

法律教室:

刑法328條強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情況,張姓男子14歲到美國求學。但他19歲時開車載女友兜風,卻不慎在洛杉磯與人發生擦撞。張姓男子因此持槍下車,並恐嚇對方把車鑰匙交出來,對方嚇得趕緊交出鑰匙,張姓男子隨後持鑰匙,搶走對方車裡的錢包後逃逸。該行為已構成中華民國刑法328條強盜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惟張姓男子已遭美國加州洛杉磯郡高等法院判刑13年。並於去年8月間,張姓男子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後,被美國驅逐出境遣返回台。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亦即只要是台灣的人民於國外犯罪,所犯的罪是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在當地服刑或假釋完畢被送回台灣之後,基於維護主權,還是要再被台灣的法律處刑。而強盜罪於我國刑法規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下,符合刑法第7條所規定之罪,我國刑法具有管轄權,故張姓男子回台後仍須受審。

又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我國刑法認為外國刑事判決僅為一種「事實狀態」,對我國法院並不當然具有拘束力,如此規定,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反,可是刑事案件如在外國法院受審判,並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者,為免對於行為人失之過苛,所以我國刑法規定得免除刑的全部或一部的執行。檢察官偵查已受外國法院審判的案件時,亦不受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影響,仍得重行偵查,並以強盜罪起訴,法院並得以強盜罪審理並判決。

張姓男子坦承犯行。法院審酌被告犯案時未滿20歲,出國前沒有前科,另外,他已經依美國法律服完13年刑期,應該知所警惕。因此,法院依攜帶凶器加重強盜罪,判他7年半,依法可免其刑全部執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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