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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1-12-21 00:53 編輯
點蠟燭生活引發火災,檢察官認為構成縱火重罪,法官改依輕罪失火論!無業男子張清涼住處被斷水斷電,每天均點蠟燭生活,但因疏於注意引發火災波及鄰居兩間連棟房屋,被高雄高分院依刑責較輕的失火罪,判處徒刑11個月。
法律教室:
刑法公共危險罪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
刑法第173條
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情形,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故意」與「過失」的認定。「放火」係指故意引致行為客體獨立繼續燃燒之行為;「失火」則係指過失導致行為客體著火燃燒之行為,也就是一般所說「不小心」引起的火災。
行為人因家中遭斷水斷電,不得已只好以點燃蠟燭方式照明,然卻因未善盡注意義務,導致蠟燭不慎引起火災,屬過失行為,應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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