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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1-12-23 00:18 編輯
照片上的臉部沒有不悅表情,告人伸鹹豬手就不能成立?一名妙齡女子控告男子丁姓男子藉街頭拍照之便,右手手背2度觸碰她胸部,怒告性騷擾;檢方根據丁男所拍的照片,認為被害人當時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也未顯露不快表情,還依指示繼續擺POSE,認為罪嫌不足,昨將丁男不予起訴。
但被害人說,她是在回家後,愈想愈不對,覺得被吃豆腐,告知男友這件事,同時撥打丁男留給她的電話想討回公道,電話卻撥不通,發現對方留的電話故意少1碼,才報警控告丁男性騷擾。
檢方指出,被害女子指控,今年11月7日下午5點多,丁男在台北捷運出口的地下街,對她搭訕並要求合照,她同意後,丁男右手就靠過來,以右手手指比出YA手勢,不過右手手背卻觸碰到她的胸部,當時以為對方不小心,後來對方又再次碰到她胸部,才露出不悅表情,但未以言語表達不滿。
丁男否認有性騷擾意圖,還表示不記得有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胸部,而且告訴人後來還依照他的要求,變換不同姿勢讓他拍照。檢方進一步勘驗丁男所拍照片,認為被害人既沒以言語表達不滿,也沒當場就離開,仍依丁男指示換姿勢拍照,臉上也沒有不悅的表情,難以據此認定有性騷擾犯行。
法律教室: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的廣義解釋,是指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且是違背個人意願的,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只要話中帶有性要求、性意味與性別歧視,使聽的人尊嚴受損、感到敵意或被冒犯等不舒服的感受,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本案例中,提告的女子因胸部遭到丁男觸碰而提告性騷擾,然檢方認定,女子於遭到丁男觸碰後,並無當場表明不滿或者離開,甚至繼續配合丁男拍照,難以認定有性騷擾犯行,處分不起訴。
遭遇性騷擾時,被害人首先應該表明拒絕的立場,否則將給性騷擾者有機可乘,性騷擾事件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此外,被害人應注意作蒐證的動作,記下發生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士及當時的反應,以作為將來證據之用。然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或是透過婦女團體及其他公益團體尋求協助。當事人亦可選擇直接提起訴訟,此方面可請教專業人士(如律師)。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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