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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伊斯蘭教義認為婚姻乃是一項非常嚴肅的承諾,因此它已制定了若干使婚姻的結合盡可能維持長久的條款。要結婚的男女雙方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到達適當的年齡、能與對方共處的容忍性、合理的聘儀嫁奩、親切友善、自由忠貞的態度、以及平等的地位等等。當男女雙方締結婚約之時他倆即必須明確地表示要永遠牢牢地相守,而不能將之視為兒戲。因此,凡任何形式的試婚、短期婚約,以及隨隨便便的、實驗性的、或暫時性的婚姻,在伊斯蘭教中都是禁止的。穆聖(求主賜他平安)在一段訓論中,即曾明確地指出,那些喜歡經常更換配偶物件的男女,亦就是那些見一個愛一個,愛一個換一個的喜新厭舊的人們,是要被判罪的。
然而,堅持婚姻的恒久性倒也並不是意味著婚約是絕對不能變更的。古蘭天經已將穆斯林教胞劃歸為一種“中庸的民族”,事實上伊斯蘭本就是一個“中庸之道”的宗教,擁有平衡、健全而又完整的制度體系。尤其在婚姻方面,此點最為顯著,因為伊斯蘭教既不把婚約遵奉為神聖不可侵犯之物,亦不將它視為不足輕重的一紙契約而已。相反的,婚姻一事在伊斯蘭教義中,有其獨特的性質,它既具有神聖的特性,又帶著一般契約的本質。換言之,既不可將婚姻看得隨便,也無須將它視為極度地神聖。伊斯蘭教所採行的是一條基於平等而且實在之原則的中庸之道。婚約自然當被看作是一種嚴肅的、恒久性的約束與結合;但是如果由於任何正當的理由而確實無法使它維持很好時,亦可在一種溫和、誠意的態度,和一種公道、和平的氣氛下,將它終止。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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