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13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55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267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台中市一名朱姓老婦(70歲)今天赴1家五金商行買東西,選購剪刀1把、果皮刮刨器1個和穿線器1組,結帳時,老闆娘推薦剪刀很好用,老婦折回又取1把,卻把價值10元的穿線器丟入袋子,僅拿著2把剪刀、果皮刮刨器結帳,老闆娘一再詢問有無其他未結帳商品,老婦否認,老闆娘點破還有穿線器並報警,老婦被依照竊盜罪移送法辦,辯稱不小心把穿線組連同鑰匙丟進袋子,並不是要偷。
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係未經他人之同意,取走他人之物,破壞他人對該物的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對該物的持有支配關係,主觀上要有明知跟意欲跟明知自己無法律上之正當權源,仍以所有人狀態自居之不法所有意圖。方法上是以和平,非暴力、秘密、趁人不知之方式為之。
法律教室:
案例情形,該婦人未經老闆娘之同意取走穿線器,雖然於結帳時被老闆娘識破,但是竊盜罪既未遂的判斷標準,係以該物是否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為主以"掌握理論"作判斷標準,而非以該物最終是否被取走為斷。
故像穿線器此種體積較小的物品,於老婦將其丟進袋子時,已破壞老闆娘對其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將該物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主觀上有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成立竊盜罪既遂。
惟該老婦已竊取之穿線器價值甚微,故檢察官可能會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或第 253-1 條之緩起訴處分。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