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13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55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267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廣達電腦公司董事長林百里女秘書徐小姐和她的丈夫林先生,被該公司查出模仿林百里簽名,自二OO七年以來,四年內冒名詐領公款高達八千多萬元,用來買精品、名車和不動產。廣達公司將對徐秘書夫婦提出詐欺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刑事、民事告訴。
法律教室:
一、刑事上:
該秘書和其丈夫未經董事長之同意,偽簽董事長姓名詐領公款之行為,成立偽造署押罪之共同正犯。
而後其偽造署押於文件上之行為,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另用該文詐領公款之行為,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實務上認為,以上三罪依吸收關係,僅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又兩人詐領公款之行為,乃施用偽造簽名之詐術行為,使公司代理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交付,令公司受有損害,其間層層相因,互為因果,主觀上有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成立詐欺罪。
詐欺罪和行使偽造文書罪間,實務上認為行使偽造文書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兩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而該夫婦4年來為數次的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是否可認為具有時間空間上之緊密程度之接續行為而論以"接續犯"則有疑問,若法院認為可論以接續犯,則成立實質上之一罪;否則則依其行為之次數,數罪併罰。
二、民事上:
兩人係故意以不法的方式,侵害廣達公司之財產權,令公司受有高達八千多萬之財產損害,侵害行為和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須對廣達公司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兩人係共同不法侵害廣達公司之權利,依民法第185條,須對廣達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