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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網誌寫友剉屎糗態 誹謗被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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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5 00:40: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于姓女子在網路上發表網誌,描述周姓友人因肚子疼痛、來不及上廁所,而將屎尿排泄在地上的糗態,被周某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認為,于女所言雖是事實,但此涉及他人隱私,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依誹謗罪嫌起訴。

  家住台中市的21歲于姓女子和周姓男子為朋友關係,起訴書指出,98年4月間,周因生病而在家中休息,于女前往其住處探望,她將房門打開,發現周在房間內痛苦不堪地哀嚎,她上前查看,並問道:「你在幹什麼?」周回應:「我肚子好痛!」
  周一面哀叫、一面走向廁所,卻因忍不住,還沒走到廁所就將屎尿排泄在地,于女後來以文字描述周的窘態,並在其網誌寫道:「滿地的黃金…滿地的臭味,屁股上沾屎又沒有穿褲子的周OO還躺在地上,我又窘又錯愕。」
  事後周發現該網誌而提起告訴,控告于女妨害名譽。檢方偵辦時,于女辯稱所寫的情況全是事實,並未有妨害名譽的犯行。

  但檢方認為,于女將周姓友人肚子疼痛來不及上廁所,而將屎尿排泄在地上的糗態鉅細靡遺地描述出來,此雖為事實,但已涉及他人隱私,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事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依誹謗罪嫌將她起訴。

法律教室:

現在社會上所發生的事件,有時候真是令人啼笑皆非!如本案例報導中所發生的事實,周姓友人因病無法控制生理狀態,導致發生如此糗態,已是十分難堪,竟又遭到在場目睹一切的于女將該狀況鉅細靡遺在網路上公開散佈,名譽掃地。雖然內容並無不實,但此種公開散布行為,確已構成誹謗罪。

刑法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又第2項規定「以文字或圖畫,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于女將周姓友人糗狀於網誌上以文字公佈,已符合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雖然誹謗罪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阻卻責任要件),但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依然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如報導中,雖然周姓友人確實發生如此糗態,仍然無法阻卻于女於網誌上發表整個內容的刑責。另外,在民事求償方面,周姓友人可依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于女請求因為發表該文章,對於名譽所受到的損害賠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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