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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1千塊要不要? 遊愛河竟被當流鶯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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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9 00:14: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有位葉小姐向華視新聞投訴,她到高雄知名景點愛河玩,卻當場被河邊的阿伯詢問:「一千塊給妳,要不要開房間?」沒想到被當成流鶯調戲,讓葉小姐感覺很不舒服,這樣對女性觀光客真的太不尊重了。他希望高雄市政府出面管一管,要不然女性遊客,都不敢來愛河玩了。

法律教室:

阿伯向葉小姐詢問:「一千塊給妳,要不要開房間?」此語,就一般成年人的印象,大約都知道為性交易的邀約用語,葉小姐本身並非性工作從事者,又與阿伯非親非故,聽起來有調戲且不受尊重之感受。

阿伯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項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736號刑事判決亦同此意旨)。

呼籲受到性騷擾或調戲言語困擾的民眾,可向當地警察局報案或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訴,以捍衛自身安全及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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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長(十級)

濁世狂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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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9 23:47:49 |只看該作者
要高雄市政府出面管一管......。
這有點為難市政府了,難道要宣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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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5 10:14:07 |只看該作者
其實真的感覺很為難政府...曾經聽過一個武術師兄站在7-11前面等人,被誤會成賣屁股的,一個老阿伯說:少年仔!請問要多少?我的拜把哥哥跟我講整個笑翻,因為那武術師兄太帥了!!
珉石雕琢總成器,倫理有序可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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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5 11:36:44 |只看該作者
這種問題恐怕一時之間難解…
前陣子新聞也報導流鶯為了拉客竟拉到國小大門口前了啊!
學生家長只是為了接送小孩卻被糾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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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5 13:00:16 |只看該作者
這種事情政府也很難管吧!!畢竟就是有這種行業跟這種人存在!!
只好自己多多防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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