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93|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大個子醉茫茫 闖銀樓「借」5百元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1-11 00:02: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北市發生一起醉漢闖銀樓借錢的離譜案件。這名身高190公分,體重90公斤的王姓嫌犯,前天晚上喝了酒闖進銀樓,一開口就要老闆娘「借」他5百塊,還威脅說不給就要用搶的,老闆娘偷偷報警逮人。

法律教室:

王姓男子正逢酒意之際進入銀樓,一開始是以「借」的名義欲跟銀樓老闆娘借錢,亦威脅說若不給就要用搶的,身型高大的王姓男子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以前揭手法進行恐嚇索取款項,肇致銀樓老闆娘心生畏懼深,雖實際上未收取財務,但仍恐涉及刑法第346條第3項恐嚇取財得利罪未遂犯罰之。

恐嚇取財: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另刑法恐嚇取財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佈心之行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亦應包括在內。

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其以言語、文字為之者無論矣,即使出之以強暴、脅迫,倘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而在社會一般通念上,猶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仍屬「恐嚇」之範疇。

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裁判意旨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3 18:48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