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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贓物,係指他人因實施財產不法行為所取得之財物,而被害人於法律上尚有追回權者。故解體贓車,對於贓車之原所有人刑法上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之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事上則須負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且若是結夥三人共同竊車而進行拆解,尚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之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以此為常業者,則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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