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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須符合一定之要件。視具體個案適用不同法律(相對於國家賠償法尚有許多特別法),所須具備之要件也就不同,有須具備過失要件的,也有採無過失賠償責任的。可以提出請求的人也因具體個案不同而不同。以我們最常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為例,依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賠償責任得分為三種類型: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第二條第二項)。
(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此種執行職務之人,國賠法稱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第四條第一項)。
(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三條第一項)。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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