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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惡質父母 聯手虐兒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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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31 00:11: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名家住南投的男童,因從小父母離異,而父親北上工作,平常都由爺爺照顧,今年爺爺過世後,男童進而轉上北部與父親繼母同住。但日前,有鄰居向社會局通報,男童疑似遭受家人凌虐,只因男童學習成績不如預期,父親與繼母便用木棍、鐵條懲戒,後校方也向社會局通報,才讓社會局緊急安置。

  男童身上遍佈傷痕、瘀青,頭髮也被剪得亂七八糟,甚至有鄰居表示曾看見男童在半夜時,餓著肚子在中庭流浪,家暴防治中心已著手介入調查,並持續對男童進行心理輔導。

法律教室: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與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什麼是教養之權利義務?什麼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法律上並無詳細規定載明。民法上賦予父母懲戒權,目的在於保護與教養子女,而父母對於小孩的偏差行為,確實不能放任不理,針對於小孩不當的行為,家長有教養之義務;而懲戒上之方式,應視小孩的性別、年齡、個性、健康等諸多情形來斟酌處罰。如懲戒行為已危害到小孩身體生命健康等,便逾越民法上認定之必要範圍,非法律上所允許的懲戒行為。

案例中,男童的生父與繼母,雖已孩子成績未達理想之範圍為由,加以懲戒,但使用鐵條、木棍等易致人於死傷之物來懲戒孩童,已無法律定義中的必要範圍,明顯已過當。如此濫用親權之結果,除觸犯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兒少法與家暴防治中心等法條規定,於刑事上雙方須要負起傷害罪等刑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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