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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元配小三兩頭賺 假法網真恐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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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8 00:00: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路搜尋第一名號稱通過ISO認證的徵信社,向委託人收取昂貴費用,並在接受委託後,非法入侵民宅裝設竊聽器與攝影機,等拍錄到小三的性愛畫面後,竟私下向小三恐嚇取財。甚至會逼迫對方簽下巨額的和解金,再從中謀利,曾有被害人付出300萬的和解金,業者便從中謀取100萬抽成費。業者在網路上架設『法律諮詢網』,找人偽裝法務或律師,被害人在官司纏身尋求法律幫助,業者便趁機接洽謀取利益。

  業者經營有三十年之久,受害人遍佈北中南,高明兩頭賺的手法,獲得暴利而以估計。

法律教室

近年來,法律網頁在網路上相當盛行,提供社會大眾相關的法律諮詢,但內容與素質卻是良莠不齊。

案例中的徵信社收取委任費,並侵入他人住處偷裝錄音錄影設備,再持性愛影帶恐嚇小三取財,同時也向被害人收取高額和解金抽成費。依照刑法第346條第1項,業者恐嚇小三藉此謀取額外暴利,「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參照最高法院判例30年上字第668號)。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業者無正當理由也非有權搜查之職務上行為,而擅入他人住宅;

再刑法第315之1條,業者未得同意,違法安裝工具偷規偷錄他人隱私,「所為竊錄行為,縱其目的係在探知某方有無外遇或通姦之情形,與「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情形有間,而不構成刑法第315之1條之罪責,然其違法竊錄行為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所規定例外不罰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台上字第4546號)。

業者藉由架設法律網頁以供民眾諮詢,說服民眾來公司當面諮詢,接著再收幾萬塊不等的委任費用,然委託人的案件是否有確實辦理,仍有待釐清。

每一個提供法律諮詢的網頁,是否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與律師團對是有待商議。民眾應檢視此法律網頁是否具有律師執照的事務所,以及法務人員是否為法學系畢業專業人士,在面對虛擬法律網頁應小心謹慎,多方觀察,以避免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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