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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可以因當事人之解除而消滅。解除婚約的方式有二:
(一)合意解除:
男女雙方於定婚後如認為不適合結婚,例如彼此個性不合、理念差別太大、結婚後是否與公婆同住有重大歧見等等,雙方自可合意解除婚約。
(二)法定解除:
當事人之一方,如有民法第976條所定下列事由,他方即可片面請求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2、故違結婚期約者。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5、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6、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7、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8、婚約訂定後徒刑之宣告者。
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因此,只要訂定婚約之一方具備以上事由之一,他方即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等明確方式,告知解除婚約之意旨。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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