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14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58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280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一時起了貪念,新北市一名男子吃上了侵占官司,新北市新店一名從事洗碗工的梁姓婦人,這個月初買完飼料,準備從寵物店回家,途中卻發現2萬多元的薪水不見了,趕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婦人在掏錢結帳時不小心掉出來,隨後被一名男子撿走,警方立即查到男子下落,找回薪水,讓婦人感動不已。
身穿黑色上衣的婦人買完飼料後,掏錢結帳,之後轉身離去,沒注意到包包內的薪水袋就這樣掉了出來,但就在她身後的這名男子,早就發現了,立刻彎下腰撿錢,下一步不是還錢,而是快閃離開,婦人在回家途中發現薪水不翼而飛,焦急找錢。
梁姓婦人:「對對對,有家人在住院,對對對。」記者:「所以很重要一定要把它找回來,那找回來有沒有感謝警方?」梁姓婦人:「對對對。」
這2萬元,是在碗粿店從事洗碗工作的婦人,辛苦賺來的血汗錢,準備要當家人看病的醫藥費,發現錢不見,簡直急壞了,趕緊報警。還好警方調閱監視器,沿線比對撿錢男子特徵及車牌,終於循線查到男子下落,追回2萬多元薪資,婦人感動到自掏腰包,慰勞辛苦員警。
梁姓婦人:「我就請全江陵所的同仁吃碗粿這樣子。」
感念在心,家人的醫藥費又有著落,而這名撿錢未還的男子,也因為一時的貪念吃上侵占官司。
法律教室:
刑法上所謂侵占,係指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而不法實行其所有權內容之行為,例如:實施處分之行為,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且須以被侵佔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如持有該物,係因詐欺、竊盜或其他非法原因而持有,縱其加以處分,亦不能成立侵占罪。
就上開案例,梁姓婦人因掏錢購買飼料致2萬元薪水掉出,被該名男子拾獲未歸還,其該2萬元之所有權並未因梁姓婦人掉了而尚失其所有權之處分,故該名男子拾獲後並取得2萬元之所有權,本無處分權限,且主觀上具有持有人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遂可能構成侵占罪。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