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13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57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277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宜蘭一名少年,深夜潛入民宅偷竊財物,因行竊過程發出聲響,驚醒婦人;少年怕形跡敗露,竟然悶死這名在市場賣菜維生的婦人。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之少年,於深夜潛入民宅行竊,客觀上行使未經婦人同意欲取走屬於婦人之財產(動產)之行為,主觀上對其所為的行為有故意和意欲,以及明知自己非所有人,但仍欲以所有人狀態自居之不法所有意圖,但是否成立竊盜既遂依案例無法確定。
又該少年是於夜間侵入侵入民宅行竊,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附帶一提,該款原規定為「於夜間侵入注宅…」,於100年1月26日已修正為「侵入住宅…」,故不論夜間或日間,只要是侵入住宅行竊,都會成立本款。
當然少年悶死婦人的行為,直接成立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少年侵入住宅尚未取得財物時就被婦人發現,因而悶死婦人藉以取得財物,則可能會有「犯意變更」的問題,即變更「竊盜故意」為「強盜故意」。按殺人後劫財,是行使「強暴」手段,致使婦人不能抗拒,而取得婦人財物,則可會能成立刑法第328條之強盜罪。又因刑法第332條第1項針對強盜跟殺人罪有結合犯之特別規定,故少年的行為可能成立本罪。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