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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清潔工且不識字的婦人,因失聯多年的兒子過世而接獲國稅局通知,告知因兒子生前開設公司欠稅近千萬,依法她是公司第二順位繼承人,必須擔任清算人。領取低收入戶生活的婦人根本無力負擔而向地方法院抗告,表示自己已經拋棄繼承,為何還被牽扯。
法律教室:
案例中該婦人之兒子因已過世且又欠稅千萬,故該公司已無法再繼續營業,而遭國稅局依公司法81條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而國稅局是依民法1138條之規定,認為該婦人係兒子法定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故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之身份,向法院聲請以該婦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
惟該婦人已依民法1174條之規定拋棄繼承,所謂「拋棄繼承」,即是拋棄對被繼承人(兒子)的資產跟負債的繼承權,依法對兒子的債務不用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故該婦人不用擔心國稅局會針對兒子欠稅的債務向他追討。
但因目前法院已裁定由該婦人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故婦人得以(1)自己和兒子已失聯多年(2)已經拋棄繼承(3)領取低收入且不識字為由,向法院抗告以解除清算人之職務。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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