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袒護罪犯是一種會使罪犯醒悟、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有效措施。因此,伊斯蘭教允許袒護罪犯,不急於揭露他們的罪行。穆賽義布之子賽義德的傳述:一位名叫漢咱裏的艾斯來麥族人,向穆聖告發某人有姦情,穆聖對他說:“漢咱裏啊!你最好遮蓋他的醜行。”這件事發生時,《古蘭經》二四章四節經文尚未下降,真主說:(凡告發貞節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爲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並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古蘭經》二四:4)。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說:“誰袒護穆斯林弟兄的缺點,複生日真主必袒護他的缺點,誰揭露穆斯林的缺點,真主必揭露他的缺點,至使他在家中的醜事也會外揚”。如果說袒護穆斯林的缺點爲可佳,那麽,不見證初犯刑律者罪行爲輕微的可憎,因爲見證罪行是一種可佳的行爲,而放棄見證是一種輕微的可憎。這是針對初犯姦淫罪者而言。至於公開觸犯姦淫罪者。見證其罪行勝於不見證,因爲伊斯蘭要求人們清除一切醜事和罪惡。這需要犯罪者本人的懺悔和人們對他行爲的抵制。若罪犯姦淫成性,肆無忌憚,那麽,對這種人應執行法度,再無懺悔可言,不同於初犯者,他惟恐受刑,對自己的行爲懊悔需要袒護,這正是目睹者袒護罪犯行爲的可佳之處。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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