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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一名國中女生,不滿老師上課罵她,竟然模仿茅山術,做紙人並在紙人寫上老師的名字和死字,上課時拿美工刀猛削手腳,女老師嚇壞了,後來校方處分學生,師生也達成和解,但女老師的丈夫心疼妻子,認為校方偏袒學生,處罰太輕,上午帶著議員,到校長室嗆聲,大聲辱罵,反被學生控告公然侮辱、他也揚言要控告學生恐嚇。
法律教室:
刑法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述為刑法學上之迷信犯。
所謂迷信犯係指行為人以人類力量所無法掌控之迷信手段,而著手實行犯罪之現象,多數學者認為迷信係一種不可支配之行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的先決條件,換言之,迷信行為欠缺支配外在因果歷程之行為決意,故無法形成實現犯罪之意欲,充其量僅得視為單純之願望,從而,迷信行為不構成犯罪(林山田老師見解)。
學者見解上述女國中生之行為,屬於迷信犯的統籌另76上192有註: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林女構不構成恐嚇罪或老師丈夫是否有公然侮辱罪,仍依客觀之事後審查,才可有具體行為判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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