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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擁女裸睡、國外性行為 不算通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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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6 01:07: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妻子得知丈夫李姓男子與曾姓女子疑有通姦狀況,又發現丈夫李先生與曾姓女子相偕出遊,晚間會投宿在某汽車旅館,李妻在員警陪同下捉姦,發現丈夫與曾女兩人均脫光衣服同眠,憤而向兩人提出通姦告訴。但因現場採集到衛生紙、衛生棉墊,經警方鑑定後,沒有男方精液反應,男方也堅稱無性行為,檢察官只好做出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7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如果通姦者並未與他人發生姦淫行為,或者是通姦的犯罪地不是在台灣(非我司法管轄權之地)便不構成犯罪要件,但必須以該國當地法律為判準量刑。

所以通姦罪重點還是 "姦" ,姦係指男女不正當的性行為,重點當然爾是性行為,所以既無性行為之證據就無通姦罪之構成,再者依刑法7條之規定、其係於我國領域外犯罪輕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自無適用我國刑法處罰之餘地,另有69年上訴字第583號判決可參。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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