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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看地方罵人 屋內幹譙不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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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6 01:08: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名林姓男子,日前開股東會時在會客室內,大罵其他股東「王八蛋」、「肖ㄟ」(台語:瘋子)股東認為是在罵他,便向地檢署提出控告林男公然侮辱,地檢署檢察官日前做出不起訴處分。

  另一件梁姓男子與許姓男子,因車禍糾紛,於調解委員會之調解室調解糾紛時,雙方意見不一致,許某索性脫口而出罵梁某「瘋子」、「幹」,事後遭梁某控告公然侮辱,地檢署檢察官一樣做出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罵人「王八蛋」、「瘋子」、「幹」等等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基本上需依侮辱行為所發生的地點是否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能成立為由。倘若能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才能構成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所以若在電話中辱罵對方或者是夫妻關起房門吵架,縱使講的在難聽,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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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8 22:14:55 |只看該作者
喔....就是不能再多數人面前罵他就對了嗎,一對一就沒關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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