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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本•哈茲姆、哈桑巴士拉等學者主張:已婚的姦淫犯鞭打百鞭後,以石擊斃。薩米特之子吳巴德的傳述:穆聖說:“你們向我學習教法,你們向我學習教法,真主已給淫婦開闢了一條出路。雙方皆未婚,各打百鞭,流放一年,雙方皆已婚,各打百鞭後,以石擊斃。”
阿裏曾在星期四鞭打了淫婦舒拉哈,星期五以石擊斃了她,並說:我依照天經鞭打了她,我依照聖訓以石擊斃了她。
艾布哈尼法、馬立克、沙菲爾主張:已婚的姦淫犯不能同時執行鞭刑,石刑的處罰,但必須以石擊斃。
艾哈默德對此有兩種主張:1、鞭打和石擊合併實施。
2、根據大衆學者的主張,不許鞭刑、石刑合併實施。因爲穆聖曾命人以石擊斃了兩個猶太人麻爾茲和阿米丁,而沒有鞭打。穆聖對艾斯萊麥族的吾奈斯說:若淫婦承認,你就以石擊斃,而不要鞭打,這就是穆聖所處理的最後一例通姦案。這一案例廢止了前述的鞭打、石刑合併實施的律例。到艾布伯克爾、歐瑪執政時期,對姦淫犯只執行石刑,而沒有石刑、鞭刑合併實施。德哈萊委長老說:對姦淫犯只執行石刑和對姦淫犯既執行鞭刑又執行石刑的這兩種執行方案並不矛盾,彼此互不廢止,這要由法官酌情而定。法官有權合併實施兩種刑罰——鞭刑、石刑。但法官仿效穆聖,只執行石刑爲可佳。此道理是,石刑是傷及生命的法度,一旦執行石刑,已達到了執法的目的,再沒有必要執行鞭打的法度。這就是只執行石刑的道理。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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