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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法官兒子肇事逃逸 事實認定不同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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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8 00:25: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最高法院某法官的兒子S男,前年10月他開車撞到C女肇事逃逸,雖然事後雙方以1萬元和解,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全案送到基隆地檢署,傳出蕭法官曾打電話想關心兒子的案件偵辦進度,但被檢方以證據確鑿,不可能判無罪起訴。

  送到一審後,S男被判6個月,二審的審判長高法官,恰好是蕭法官的大學同學,在評議時堅持無罪,合議庭就投票以2:1判決無罪,也讓看法不同的受命法官高法官相當無奈。

法律教室:

S男於其所駕駛汽車擦撞C女所騎乘機車時,即因必然注意所超越機車相對位置,以及察覺因擦撞作用力導致其汽車右後視鏡折回之聲響,而知悉已然與C女發生擦撞之事實;另一方面,S男續行一段路後路旁停車,該位置復可看見C女人車倒地位置;尤有甚者,當其欲靠右停車之際,勢必觀看右後視鏡,以確定車內中央後視鏡所無法觀察之右側死角,此與直線行車時,尚無隨時注意右後視鏡所呈現狀況,自不可同日而語,則其自應已發覺右後視鏡折回狀況。

S男及辯護人均辯稱當時不知發生擦撞,顯無足取。而C女既於騎乘機車行進中人車倒地,必受有某種程度傷害。S男於事發後已明知肇事致C女受傷,未即採取任何救護措施並報警處理,即行駕車離去,其有肇事逃逸之犯意。

二審認定,當時S男未聽聞或查覺任何異狀,也不知到與C女發生擦撞,也未停車察看,車子右後視鏡內折,可能是其他原因所造成,且車子本身的震動或路上的不明聲響,都可能讓S男沒有注意到碰撞。S男當時繼續行駛後,靠路邊停車,因路旁停放一排汽車,造成視覺死角,蕭無法看到事故現場。二審接受S男辯稱他是新手上路才一個多月,不會使用右後照鏡理由,也讓一般駕駛人難以接受;至於S男在肇事後,仍保持同樣的速度前進,未像一般肇事者加速逃逸,反而是比較能說服人,接受他未肇事逃逸的理由。

最高法院某法官之子S男肇事逃逸案,高院二審推翻一審的判決,將S男從判刑六月、緩刑二年改判無罪,對一審認定有罪的理由,做出無罪的認定,卻和一般人的經驗認知有甚大的差異。法界的解讀是「法律見解沒有問題,是事實認定不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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