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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逗弄老虎,意外險賠不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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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1 22:02: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有一陣子各報新聞某婦人伸手摸馬戲團老虎,手掌就被咬掉,婦人停在交叉路口時,看見一旁車子載著兩隻老虎,伸手要摸他的腳,手掌就被咬掉,意外險賠不賠,就要分辨這是逗弄或故意行為,逗弄有理賠,故意就沒賠,分辨方法可以從老虎籠子與伸手高度及車側距離來看,如果不是一般伸手高度就可觸摸的高度及伸手就可觸摸車側距離,或馬戲團車輛是固定並且標示不可接近,就近逗弄,就有故意嫌疑。在無相關證據下,逗弄動物受傷,這是意料之外,意外險依保險法精神要賠,如果不賠,意料之外的車禍可能都不賠,可見這是違反常理。 

  保險法第54條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除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責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紿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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