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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學生網路罵人 法官判賠1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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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22 09:34: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去年6月7日,廖女在奇摩拍賣的網頁評價欄上,以「FUCK!我現在才看到你的訊息,明天立刻匯10元補你」辱罵詹女後,詹女提起公然侮辱告訴。檢方以廖女現為學生,又無犯罪前科,依職權處分不起訴。

  詹女是專職以網路拍賣為業的專業賣家,因廖女公然侮辱文字,已貶損其人格及地位,造成網拍生意一落千丈,要求賠償20萬元。法官指出,廖女辱罵行為導致詹女名譽受損,但審酌兩造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賠償1萬元比較合理。

法律教室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客觀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例可資參照)。

廖女於詹女網路評價內容上所書寫之英文單字,依一般社會評價,已足使聽聞者感覺難堪及人格被貶抑,乃負面評價用語,含有貶抑他人之意涵,足使他人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並應為廖女所得事先預見,則廖女自仍應為其過失侵害詹女名譽之行為,依侵權行為規定負賠償之責。

* 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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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4-6 23:55:52 |只看該作者
這位詹女告錯方向了,雖然奇摩拍賣不是自己所開的店家,但也是要繳販賣手續費,所以詹女可以告廖女以不當的言語損害其商店的名譽致使商譽一落千丈,以民事要求廖女賠償,.....個人賠償沒多少錢~以商家的名譽賠償及詹女在網路的所販賣後的評價及開設年資可作為要求費用的證明,如有刊登店址那就更大條,可要求更多上訴到三審也可到高等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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