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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GAY」不起訴,加了「死」字逆轉,還判罰6000元!
去年11月台北縣蘇姓男子與潘姓男子,在土城市立德路一家網咖發生衝突,員警前往處理,兩人口角間潘某罵了句「GAY」,讓蘇某勃然大怒提告;潘某反控,是對方先問候他媽媽,才會回罵「GAY」。
板橋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潘某所指不會貶損蘇某的名譽或社會地位,予以不起訴處分。蘇不服聲請再議,表示「真的無法接受被人罵GAY」,且潘某不只罵他是「GAY」,還罵他「死GAY」。高檢署發回板檢續行偵查,警方證稱確曾聽到「死GAY」兩字,檢方認定潘某有公然侮辱之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律教室: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按所謂侮辱,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
又「GAY」,在一般俚語中,係用以指稱男同性戀者,而所謂同性戀,與雙性戀、異性戀相同,均係指人類之性傾向而言,理因無論是否為同性戀,均與個人人格及社會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
然刑法第309條所保護者為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且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是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惟亦未獲得社會普遍之認同,甚至遭部分保守人士所嫌棄,且個人性向屬當事人間極為私密之事,苟非當事人對外自認(即一般所謂「出櫃」)而為人所週知外,他人無端以同性戀者稱之,自屬對其人格尊嚴有所減損,況潘男迭以「死GAY」等同性戀用語形容告訴人,其中「死」字,本屬有詆毀、嘲弄告訴人之意甚明。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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